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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谁来负责

一、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谁来负责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的负责是承租人在车辆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汽车租赁公司负责。因承租人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交通事故中全责一方需要支付租车费么

1、交通事故中全责一方不需要支付租车费用的,但是如果对方车辆是营运车辆的话,应赔偿停运损失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我想问事故后对方租车使用费是不是保险公司付

租赁费属于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不予认可。

但在法律程序中,有些地方法院会对部分间接损失予以认可,其中包括租赁费。但租赁费的认定比较困难。

如果确实有发票,而且是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当事人应该予以赔偿。但理论上不属于保险责任。可以由法官讲保险公司的人叫到庭上,进行调解。

四、交通事故对方让我给他出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我该怎么办?

可以适当赔偿修车期间的通常性的代步费用。

交通事故解释(2012)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